台灣在人權意識高漲之後,有種情況特別讓提倡人權的朋友感到尷尬,就是面對罪犯的人權問題。
每當有人呼籲重視並維護罪犯的人權,就會有另一批人出來「反對」。後者十句話中有八句是說犯人沒有資格談人權,剩下兩句話是用來酸人權主義者唱高調的。
某個意義上來說,提倡罪犯的人權確實是一種高調,要做到實在不容易,所以有人可以做到的話也是挺了不起的。但話說回來,維護罪犯的人權表面上看是善待罪犯,因此也讓很多人難以接受,可是這樣做的內在涵義卻是保護其他沒有犯罪的人。
每一個反對罪犯享有人權的說法,都在主張人犯了錯應該接受懲罰,如果罪犯一天到晚談論權利、要求權利,如何維持公平正義?然而說到底公平正義究竟是什麼樣子?不過就是該有的待遇不剝奪、該有的懲罰不寬縱,如此而已。
一個人犯錯,需要一套規章制度來界定相應的懲罰,這套標準不能因人而異、只能隨事而變,這樣社會組織才能穩定發展。所以它而不能是自由心證,也不能是漫天喊價。對於公平正義的追求應著力在司法制度的完善,而不是個人情緒的出口。
維護罪犯的人權意味著堅持一套標準,堅持不讓個人因素腐蝕就事論事的能力。如果每次一個人犯了錯我們就因為義憤而隨意主張剝奪他的權利,就表示我們的言行舉止其實沒什麼原則、沒什麼標準。這種主張和言行也許當下不會引起什麼損害,但習慣會如影隨形,在處理生活大小事務的時候我們的作法會一直變動,很容易受到當下情緒的影響。長此以往,我們做出的選擇不會有穩定的品質,我們犯下的錯誤會逐漸累積,影響我們的人生。
這種個人習慣所帶來的影響常常是最棘手的,因為它的病灶幽微隱密,不易察覺,也不易修改。
對原則的堅持可以視為一種反自我的指標。在行事作風上注重原則可以讓精神穩定、減少情緒起伏,而且讓人遠離自我中心。一個人心中有一些堅持的原則和標準,他就不會事事把自己擺在第一位,可以很大程度從自私的思想中脫離出來。這種作風放在個人身上稱作有為有守,放在群體中成為一種風氣,才有可能發展出公平正義的社會。
堅持用一種確定的標準去對待他人,不表示我們認同對方的一切作為。我們還是會憤怒,還是會拒絕原諒,只是不因此陷入混亂狀態、做出損害自我的行為而已。對於任何一個凝視深淵的人來說,第一件要做的事情是避免自己也跌入深淵。
有時候這需要很強大的力量,特別是對一個人恨之入骨的時候往往顧不上這些堅持和原則。但要把一個社會、甚至僅僅把一個人帶往更好的方向,就是需要這股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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